烟台市初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初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区滨海路街道孔家滩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8)***第684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初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烟台市莱山区滨海路街道孔家滩社区居民委员会。
烟台市初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市莱山区滨海路街道孔家滩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9日作出的(2005)莱民二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烟台市初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432262.05元,通过法院银行网络信息查询,被执行人烟台市莱山区滨海路街道孔家滩社区居民委员会无存款,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432262.05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08)***第68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绪波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