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初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初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福执字第462号
申请人:***,男,194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初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瀛洲大街101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某,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曹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理人:曹某,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初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曹家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曹家庄村委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邮件交寄单等证据资料。
本院查明,2021年1月21日,***(乙方)与烟台市初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自2021年1月21日起,烟台市仲裁委员会于1996年12月2日作出烟裁(1996)经字第1号调解书确认的烟台市初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曹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享有的剩余本金及利息等所有债权全部转让给乙方***所有。并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通过EMS邮寄给曹家庄村委会,快递系曹国洪签收。
2021年3月25日,本院依法对烟台市初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双方一致认可债权转让的事实,并同意将本案申请执行人变更为***。
本院认为,烟台市初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对曹家庄村委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并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了曹家庄村委会,***依法受让了涉案债权,成为了新的债权人,故其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雪霞
人民陪审员  常惠珍
人民陪审员  柳秀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