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丰鑫源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丰鑫源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民辖终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开发区振中街255号3号楼2单元60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丰鑫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飞大道(中)157号。
法定代表人:赵思宪,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铁路花园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马红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路峰、孔德雨,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丰鑫源建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21)豫0882民初2604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一、本案并非是双方因为施工活动而产生的纠纷,虽然是与修建铁路专用线的建设工程有关,但是并非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一审法院也仅是认为“本案可暂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并未客观、准确的认定双方法律关系,本案真实的法律关系是追偿权或者侵权责任纠纷。本案不属于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无任何建设工程承包法律关系。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住所地均在新乡市红旗区,追偿权纠纷应当由被告所在人民法院管辖,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责任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当由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管辖。三、与本案相关的宋小文等人的文件,被上诉人曾提出过管辖权异议,但被人民法院驳回。现再提起本案之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应当驳回其起诉。四、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上诉人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审理期间,相关证据都能证明上诉人是受雇于被上诉人,仅仅是项目经理,负责项目部施工办理手续而已。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法律知识缺乏,未上诉,造成中院未审查上诉人不应当承担责任的诉求。由于被上诉人与工人已经赔偿和解,上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组织维权,正在诉讼当中,上诉人并未继续申诉相关事实,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官能够证明。综上,请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或驳回被上诉人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本案的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河南省沁阳市,故本案应当由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进忠
审判员  武 芳
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卢卯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