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丰鑫源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丰鑫源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2民初2604号之二
原告:河南丰鑫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飞大道(中)**。
法定代表人:赵思宪,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希平,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被告: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铁路花园街**/div>
法定代表人:马红林,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丰鑫源建筑有限公司(简称丰鑫源公司)与被告***、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州铁道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丰鑫源公司诉称,丰鑫源公司与郑州铁道公司于2018年5月份签订沁阳电厂一期铁路专用线桥梁下部结构工程的劳务分包合同,丰鑫源公司为劳务分包人,郑州铁道公司为承包人。劳务分包合同虽以丰鑫源公司名义签订,但实际是***借用了丰鑫源公司资质承接了上述工程,为规范丰鑫源公司与***之间借用资质关系,丰鑫源公司在与郑州铁道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协议后,又与***签订了项目施工责任协议,约定丰鑫源公司允许***借用资质进行投标等,丰鑫源公司按工程款的2%收取管理费。截止工程施工结束,郑州铁道公司共支付丰鑫源公司1676000元,扣除管理费16760元(按1%扣除管理费)和税金38577元,下余1618713元均支付给***。2020年5月,宋小文等21名工人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丰鑫源公司和***支付工资172202元,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决丰鑫源公司和***支付宋小文等21名工人工资17220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744元,丰鑫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二审判决生效后,宋小文等21名工人申请强制执行,丰鑫源公司共支付工资等共计171914元。本案中,***是实际中标人和施工人,而郑州铁道公司欠付丰鑫源公司工程款208346.9元。因此郑州铁道公司应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综上,为维护丰鑫源公司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894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或侵权责任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丰鑫源公司与***的住所地均在新乡市红旗区,追偿权纠纷应由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责任纠纷则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按丰鑫源公司所述,基于新乡市红旗区法院及新乡中院的判决承担责任,则侵权行为地应为新乡市红旗区,本案也应当由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相关的宋小文等人的案件中,丰鑫源公司提出过管辖权异议,被人民法院驳回,后一、二审判决丰鑫源公司和***承担责任,丰鑫源公司如对裁判结果不服,可依法提起再审,而不是另案起诉,其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起诉。综上,本案移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或裁定驳回其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修建铁路专用线引发的纠纷,本案可暂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涉案不动产即工程地点位于沁阳市,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三友
审判员  杨文元
审判员  赵清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邢依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