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丰鑫源建筑有限公司

***与***、河南丰鑫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琼96民终30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原审被告:河南丰鑫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东街街道新飞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思宪,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丰鑫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澄迈县人民法院(2019)琼9023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未查询到上诉人***缴纳的上诉费,原审法院按照***在《民事上诉状》中载明的地址,分别于2020年8月18日、2020年9月15日向其邮寄送达《上诉案件缴费通知书》,邮政部门多次投递未能送达被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上诉案件缴费通知书》视为送达,***应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不服原审判决,只有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并按法院通知的缴费期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或因经济原因不能预交而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司法救助申请获得批准后,案件方可进入二审实际审理。***虽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法律规定的缴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表明其已放弃了上诉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曾繁桉

审判员  王敏敏

审判员  王娜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吴 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