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丰鑫源建筑有限公司

***与***、河南丰鑫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琼96民终10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3年4月17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0年12月6日出生,现住海南省澄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文,澄迈县金江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河南丰鑫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新飞大道(中段)157号。

法定代表人:赵思宪,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丰鑫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19)琼9023民初2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按照一审期间***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地址、一审送达应诉材料的地址(一审按照该地址邮寄应诉材料,***已签收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提交上诉状的地址,向***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及其他诉讼材料,上述地址均无法联系到***,无法将开庭传票及其他诉讼材料向***送达。经本院电话联系***一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候典钦,候典钦表示二审并未接受***的委托,其也无法联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的开庭传票及其他诉讼文书,于本院邮寄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7.3元,减半收取758.6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党恩

审 判 员 陈小燕

审 判 员 卢艳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宛宛

书 记 员 江 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