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丰鑫源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丰鑫源建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民辖终2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丰鑫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新飞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西南角新飞大道(中)157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丰鑫源建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22)豫0702民初23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合同案件发生地在河南省沁阳市,合同所属地为河南省郑州市;二、该案件相关铁路局、工人、当地项目部河南丰鑫源建筑有限公司已在沁阳由沁阳法院受理该案件,铁路局相关公司已提出,在郑州市法院审理管辖权申请,现受理中。沁阳市人民法院定于6月29日开庭。上诉人申请两案合并审理;三、上诉人多次配合案件审理,由于客观条件无法前往新乡开庭。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或郑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具有本案管辖权。***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