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恒信球墨铸管有限公司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执353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069480065H。
法定代表人:黄国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明新,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执行人: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
法定代表人曹召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恒信球墨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韩建国,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韩永,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
320323196908156412,住址:江苏省徐州市新城区龙域花园北12号楼1单元1101室。
被执行人:曹召奎,男,1967年7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20323196707085830,住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子房美景花园
A1号楼3单元1702室。
被执行人:韩建国,男,1945年8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20323194508206418,住址: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韩元村韩
元组214号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
320323196502025850,住址: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兴隆花园9号楼
3单元502室。
被执行人:刘颖,女,1968年9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
320323196809185824,住址:江苏省铜山县利国镇104国道派出所
宿舍1号。
本院在执行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徐州恒信球墨铸管有限公司、韩永、曹召奎、韩建国、***、刘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沛县公证处作出的(2020)苏沛证执字第1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告偿还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2、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限制高消费名单。
3、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车辆、工商信息等财产情况,经查,我院于2021年11月24日在贾汪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位于贾汪区青山泉镇××村土地【××国土××国××(××)××】、【××】、××路北侧、××路西侧【××】、【贾国土资国用(2012)第00654号】;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徐州恒信球墨铸管有限公司位于贾汪区青山泉镇××村土地【××】、××吴镇××村××国道北侧【××】、【××国土××国××(××)××】、××青山泉村【贾国土资国用(2007)第2274号】;于2021年8月25日在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轮候被执行人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在江苏燚阳铸造科技有限公司90%的价值13500万元股权。
4、2021年12月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后,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 毅
审 判 员  徐兴建
审 判 员  翟志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栾庆文
书 记 员  王星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