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602执10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杜集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负责人:李文瑜,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春涛,该支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吴雅丽,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徐州恒信球墨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韩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青山泉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曹召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韩永,男,196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孟庆亚,男,1973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孙井建,男,1971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被执行人:韩建国,男,194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杜集支行与徐州恒信球墨铸管有限公司、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韩建国、韩永、孟庆亚、孙井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皖0602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含罚息等)15589343.77元,之后的相应利息(含罚息等)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21年7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暂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和负担本案执行费82989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将其限制高消费、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经查,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器设备、不动产、车辆(详见特别提示),本院依法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除此之外,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遂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问话笔录等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有财产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霍园园
审 判 员 胡建立
审 判 员 王晓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 凯
书 记 员 魏 薇
特别提示:
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分别查封或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如下财产:
1、徐州恒信球墨铸管有限公司:①公告查封该公司机器设备(同民事判决书认定内容,抵押本案),期限2年;②轮候查封、业务锁定其名下苏C×××××(新飞牌)、苏C×××××(徐工牌)、苏C×××××(大众牌)号车,期限各2年;③轮候查封不动产:贾016277、贾016278、贾国土资国用(2007)第02273号、贾国土资国用(2007)第2274号【皆有抵押】,期限各3年。
2、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①轮候查封、业务锁定名下苏C×××××(奥迪)、苏C×××××(桑塔纳)、苏C×××××(桑塔纳)号车,期限各2年;②轮候查封不动产:贾016221、贾026056、贾国土资国用(2007)第02434号、贾国土资国用(2012)第00654号【皆有抵押】,期限各3年。
3、轮候查封孟庆亚名下位于徐州市云龙区××号房产(不动产权号:SY××76、共同同有、有抵押),期限3年。
到时本案仍未履行完毕,如需继续查封的,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不申请,则自行解除执行措施,后果自负。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