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05执保287号
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贾汪支行,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57149811380。
负责人:薛志鹏,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徐州恒信球墨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57413134266。
法定代表人:韩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57500139002。
法定代表人:曹召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申请人:韩永,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新城区。
被申请人:***,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贾汪支行与被申请人徐州恒信球墨铸管有限公司、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韩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贾汪支行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恒信球墨铸管有限公司、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韩永、***名下18279578.69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贾汪支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恒信球墨铸管有限公司、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韩永、***名下银行存款18279578.6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长 吕家峰
审判员 郑仰会
审判员 王亚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