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佳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齐亚商贸有限公司与青海佳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5民初1586号
原告:青海齐亚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564932858K(1-1),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12号(机电市场D-034号)。
法定代表人:梁桂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娟,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被告:青海佳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6619456265(2-4),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46号慈润大厦1单元1254室。
法定代表人:袁发平,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齐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佳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齐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向其支付2万元货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齐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424元,本院已减半收取1712元,由原告青海齐亚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贺众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罗 希
书记员 严孝琴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是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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