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525民初252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住青海省贵南县。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被告:青海佳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6619456265。
法定代表人:袁某。
原告**与被告**、青海佳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以原、被告经证据交换、对账后,证据间相互矛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海佳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8元,减半收取计1909元,由被告**负担。
审 判 员 卓 玛 本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朋毛卓玛
书 记 员 浪 关 加
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