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执保579号
申请人:深圳市领先康体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仰璟。
被申请人:天津市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雨龙。
申请人深圳市领先康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4民初699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515.49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保全数额42515.49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王爱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倩倩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执保579号
申请人:深圳市领先康体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仰璟。
被申请人:天津市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雨龙。
申请人深圳市领先康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4民初699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515.49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保全数额42515.49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王爱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