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33877号
原告:深圳市领先康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洲石路领先工业园领先康体工厂三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周仰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深圳市领先康体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北里5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领先康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但其一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