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平市金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702执416号
关于南平市金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闽0702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南平市金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设备使用费250000元、违约金及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执行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递向被执行人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建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管、工商、互联网金融、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发现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并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居社区组织发出调查函,但无被执行人经营情况及财产信息。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中予以不良记录,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并已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对被执行人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债务及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的行为,已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决定,但本院查找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未果,未能实际拘押。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
本院认为,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曾 珍 执行员 林 巧 执行员 苏 源
书记员 杨洁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