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524执54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5B号楼1205-12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与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款项250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我院即依法采取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并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180000元,已由申请人领取60000元,余款分配给其他案件。经查,被执行人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及房产已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本院已发函申请参与分配。综上,经本院调查以及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举报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胜强明确表示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黄全胜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