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平市延平区和家乐建材商行、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702执14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和家乐建材商行(经营者:***,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南山镇芹山村芹山62号,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杨真路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702MA2Y3C0785。
被执行人: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5B号楼1205-1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757392130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关于南平市延平区和家乐建材商行诉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702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南平市延平区和家乐建材商行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欠款本金76447元及利息21788元,以及支付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执行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递向被行人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建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管、工商、互联网金融、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发现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并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居社区组织发出查找函,但无被执行人下落信息。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中予以不良记录,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请求通信部门协助对被执行人进行“失信彩铃”通信警示。对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及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的行为,已依法作出司法拘留决定,但本院查找被执行人未果,未能实际拘押。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及法律后果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依法予以查找,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鑫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