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泉州中拓置业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24民初3525号
原告:福建省泉州中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真,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省泉州中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拓置业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泰建筑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中拓置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兴泰建筑公司立即返还中拓置业公司不当得利款1507482元,并按年利率6%向中拓置业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7日,中拓置业公司误将欲支付给他人的工程款1507482元转账支付至兴泰建筑公司账号为35×××68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拓置业公司发现转账错误后立即要求兴泰建筑公司退还款项,兴泰建筑公司也同意退还。双方遂于2018年2月8日签订《债务确认及偿还协议》,兴泰建筑公司在协议中确认中拓置业公司于2018年2月7日转账支付的1507482元非兴泰建筑公司的工程款,并同意退还。但由于该收款账户被法院冻结,无法及时退还,中拓置业公司同意由兴泰建筑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已冻结的银行账户,待解冻后再退还,但兴泰建筑公司至今都无法将银行账户解冻。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案涉款项业因执行案件被本院执行局冻结,其确权、处分将影响到相关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中拓置业公司不得通过另案诉讼来确认其对案涉款项的所有权,而应向本院执行局申请执行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省泉州中拓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