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203民初9050号之一 原告:***,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润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润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凤城镇镜湖巷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75739213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厦门同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高雄路18号1501单元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2Y3GTE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同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2021年10月9日,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