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524执33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2019)闽0524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424994元及利息未还。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即依法采取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将其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并向先行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的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分配执行款。经查,被执行人在其他法院均有多起案件未履行,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已裁定终本本次执行程序。综上,经本院调查以及通过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当事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