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524执28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757392130Q。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本院在执行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24民初49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29000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即依法采取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2179元。因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2020)闽0524执3309号案件作为被执行人,该款项已转入该案。另,执行人员又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寻找其下落,被执行人已不在该地,执行未果。综上,经本院调查以及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7日内向本院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未能提供将依法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