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25民初3663号
原告:***,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镜湖巷**。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