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25民初3663号 原告:***,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镜湖巷**。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