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诉兴泰建筑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25民初878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春,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凤城镇镜湖巷4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海石油福建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路268号1号楼207单元之七。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文坤,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女,195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海石油福建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忠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多预交的21581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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