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81民初2750号
原告:***,男,195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凤城镇镜湖巷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757392130Q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计1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严美慧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