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XX与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闽0921民初1561号
原告:XX,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风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5B号楼1205-12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XX与被告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兴泰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兴泰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兴泰建筑公司立即返还XX工程预留款102625元及逾期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7月20日起计至还款日止)。事实与理由:2015年上半年,XX与兴泰建筑公司签订《单位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书》,约定:兴泰建筑公司将其承建的霞浦县公安局北壁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转包给XX,同时约定:承包施工过程中应全面履行《施工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备注第2条还约定:“兴泰建筑公司制度规定每笔工程款预留10%,税款可抵扣,等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一并返还。”合同签订后,XX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现霞浦县公安局北壁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然,霞浦县公安局支付的工程款至今被兴泰建筑公司预留共计102625元(2015年7月9日霞浦县公安局支付工程款442533元被预留10%,即44253元;2016年2月4日支付工程款583718元被预留10%,即58372元)。XX以为,霞浦县公安局北壁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根据双方约定,兴泰建筑公司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返还XX工程预留款。而上述工程预留款经XX多次催讨,兴泰建筑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拒绝推诿。由于兴泰建筑公司逾期付款构成违约,根据法律规定兴泰建筑公司还应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从工程竣工验收后即2016年7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日止。
兴泰建筑公司未作答辩。
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工商信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兴泰建筑公司单位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书》、《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结算清单》。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存在关联,予以采信。兴泰建筑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霞浦县公安局与兴泰建筑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霞浦县公安局的北壁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由兴泰建筑公司建设。合同签订后的当年,兴泰建筑公司与XX口头约定,兴泰建筑公司将其承建的霞浦县公安局北壁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转包给XX,之后,XX即进行建设施工。2015年上半年,XX与兴泰建筑公司补签了一份《兴泰建筑公司单位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书》,约定,承包施工过程中应全面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备注第2条约定:“兴泰建筑公司制度规定每笔工程款预留10%,税款可抵扣,等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一并返还。”施工过程中,霞浦县公安局支付过四笔工程款给兴泰建筑公司,其中前后两笔工程款兴泰建筑公司没有预留,全额支付给XX,2015年7月9日的第二笔工程款442533元被预留10%即44253元,2016年2月4日的第三笔工程款583718元被预留10%即58372元,共计被预留102625元。2016年7月20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目前已交付使用。
本院认为,XX与兴泰建筑公司签订的《兴泰建筑公司单位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书》,因XX无施工资质而无效。但XX按兴泰建筑公司的要求,完成施工任务,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其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应予支持。兴泰建筑公司应当返还XX工程预留款102625元,并应支付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因此,XX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兴泰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XX工程预留款102625元,并支付从2016年7月20日起至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8元,由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黄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注:
一、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八十七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