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603执61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2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漳州市医院朝阳分院,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漳州市医院朝阳分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603执6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嫚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