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02民初2347号
原告:海东天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滨河路5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被告:西宁水利水电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金桥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青海铠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昆仑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海东天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水利水电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青海铠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原告海东天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东天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东天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26元,减半收取计9863元,由原告海东天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长翯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