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执1733号之二
关于申请执行人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重庆力帆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宁国市博汇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民终501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0年8月20日以(2020)渝01执1733号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等。2020年8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
本院认为,因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重庆三线工贸有限公司对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三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四川飞亚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重庆力帆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权财产的保全措施应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的规定,本院以(2020)渝01执1733号之一执行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重庆力帆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故被执行人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重庆力帆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的财产目前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且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宁国市博汇贸易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宁国市博汇贸易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执行中查明,2020年8月2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渝05破申464号民事裁定受理了重庆三线工贸有限公司对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以(2020)渝05破申367号民事裁定受理了重庆三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以(2020)渝05破申362号民事裁定受理了四川飞亚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重庆力帆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院以(2020)渝01执1733号之一执行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重庆力帆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的执行程序。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宁国市博汇贸易有限公司的存款、房屋、银行账户等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宁国市博汇贸易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宁国市博汇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了传唤、查找,但被执行人宁国市博汇贸易有限公司既未到庭也且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宁国市博汇贸易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宁国市博汇贸易有限公司已限制了高消费,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终结本院(2020)渝01执17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具备处置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标的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民终501号民事判决书未执行到位的金额。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 华
审判员 彭曼殊
审判员 徐 红
书记员 唐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