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财保1212号
申请人:***,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申请人:山东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潍坊市青州市潍坊北路5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9371077A。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78549.38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工务段的债权278549.38元(在278549.38元范围内暂停支付)(详见查封清单),冻结期限自2022年7月20日开始;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8549.38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7月18日开始。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913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鲍茂方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继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