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民初4194号
原告:***,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告:山东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青州北路578号。
法定代表人:周恩国,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于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秀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