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稷山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执恢96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青州北路578号。
法定代表人:周恩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省稷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邵庄镇邵庄村东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稷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781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8899726.67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被执行人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该案终结执行。
综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1)鲁0781执恢965号案件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的二年时效期间内享有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钟长亮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连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