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执38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山东省稷山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493259204A,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邵庄镇邵庄村东北。
法定代表人:冷传来,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9371077A,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青州北路578号。
法定代表人:周恩国,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省稷山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鲁0781民初2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0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08日立案执行。2022年05月0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1)鲁0781执3807号案件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执行后二年的时效期间内享有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维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