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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执38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1969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青州市稷山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493259204A。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邵庄镇邵庄村东北。
法定代表人:田民康,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9371077A。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青州北路578号。
法定代表人:李奇志,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州市稷山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0)鲁0781民初259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3638568.00元及诉讼费用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依法于2021年11月10日、2022年1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房产、工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有价证券、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等财产登记信息。
2、网络查询结束后,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其它财产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房产等财产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
3、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4、2022年4月25日,本院约谈了该案申请执行人,将该案的执行情况向其通报释明,并询问其是否发布悬赏公告,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发布悬赏公告,且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本案执行到位额为0元。
本院认为,本院对该案已经实施了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相应的强制措施,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781民初25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维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