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青州一中实验学校、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1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州一中实验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0781MJE440967N。住所地青州市瓜市路北150米。
法定代表人:刘治平,校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09月07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山东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9371077A,住所地青州市昭德南路老化工三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奇志,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州一中实验学校与被执行人***、山东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0781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详见扣留(或提取)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维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