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21民初2159号
原告:***,男,1966年7月29日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友莲,云南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K5LYD33。
法定代表人:陈文山,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邓波,北京市(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芳,北京市(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昆明川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7846379222。
法定代表人:周伦,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雄,男,1988年1月28日生,彝族,住四川省雷波县(系该公司项目办人员,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云南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昆明川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4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国凤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