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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煤炭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晋0521执373号
被执行人:内蒙古煤炭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煤炭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的(2019)晋0521民初2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沁水县人民法院加丰法庭于2022年3月11日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缴纳诉讼费200元,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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