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天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平顶山市天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02执5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齐全新,男,汉族,1954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天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落鳬山路西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86201591H。
法定代表人马洪杰,执行董事。
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全新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天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19)豫0402民初3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上述被执行人应履行标的12354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为失信被执行人。
3、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存款、车辆登记部门查询机动车辆、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产、土地信息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持有在河南省平煤杭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股权,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持有在河南中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股权,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在本市矿工路街道办的安置补偿款,除此之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0年8月2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和财产调查情况,并告知该案拟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标的为12354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等法律文书,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人。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罗耀旭
执行员  娄培基
执行员  田 昕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浩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