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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锦伯乐建筑施工劳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天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402执1101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平顶山锦伯乐建筑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天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属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402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罗耀旭 执行员 娄培基 执行员 武鹏飞
书记员 梁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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