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天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天宇门窗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天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402民初1020号
原告平顶山市天宇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天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平顶山市天宇门窗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平顶山市天宇门窗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余红军
法官助理王生旺 书记员宋富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