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天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平顶山市天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执1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天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落凫韩路西300米(陈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86201591H。
法定代表人马洪杰,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天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2021年6月1日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天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属于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402民初29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罗耀旭
执行员  娄培基
执行员  田 昕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邱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