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兴盛塑料管业有限公司

河北兴盛塑料管业有限公司、某某与唐山红柏典当有限公司、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29民初535号
原告:河北兴盛塑料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彩亭桥镇东五里屯村。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原告:***,男,1962年11月1日生,汉族,住玉田县。
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红宇,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红柏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新华东道79-1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1年1月10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3月10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60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玉田县。
被告:***,男,1977年3月3日生,汉族,唐山金天章电脑表格印刷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玉田县。
***、河北兴盛塑料管业有限公司与唐山红柏典当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于2020年3月26日向***、河北兴盛塑料管业有限公司告知补交案件受理费,***、河北兴盛塑料管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兴盛塑料管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元,由***、河北兴盛塑料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