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82民初1222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被告:河北兴盛塑料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玉田县彩亭桥镇东五里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北兴盛塑料管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