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兴盛塑料管业有限公司

河北兴盛塑料管业有限公司、大城县旺村镇郭底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1025执1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兴盛塑料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彩亭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971317584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城县旺村镇***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旺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法定代表人:魏丙发,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人河北兴盛塑料管业有限公司与大城县旺村镇***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8)冀1025民初3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万元,缴纳执行费44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2019年1月30日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19年2月3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财产。
四、2019年3月6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魏丙发经传票传唤到庭,报告了本村委会的财产,2019年3月20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的上级机关进行调查未发现其账户有钱款。
五、2019年4月12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大城县财政局工业园区分局的账户。
六、2019年4月18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财产,同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七、2019年3月27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0万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一十四日
书记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