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9民初2244号
原告:河北兴盛塑料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田县彩亭桥镇东五里屯(彩亭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滦县宝福现代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州市小马庄镇邢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佘宝福,系经理。
被告:佘宝福,男,1974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滦州市。
被告:***,男,1982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滦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兴盛塑料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滦县宝福现代农牧有限公司、佘宝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诉讼中被告*志利提起反诉,现被告***自愿撤回反诉(未交反诉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兴盛塑料管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被告***自愿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兴盛塑料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保全费4670元,合计10570元,由原告河北兴盛塑料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