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通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亳州通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财保1754号 申请人:亳州通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养生大道南侧“亳州中药材物流配送中心”综合楼22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北里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亳州通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313125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313125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亳州通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柳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