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通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亳州通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6民初19683号 原告:亳州通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养生大道南侧“亳州中药材物流配送中心”综合楼22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亳州通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亳州通润公司)与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北京工程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亳州通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亳州通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及利息6 608 269元;2.判令被告支付延期利息自2020年9月1日起,以5 306 841.2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中铁北京局商合铁路站一标工程钢材买卖合同》及《增补协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钢材,对供应货物名称、数量单价、支付方式、验收的标准及处理方法、违约责任均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钢材,累计向被告供应的钢材款共计21 168 504.27元。被告断断续续的支付部分货款后,即停止不再支付原告的钢材款,截止到2020年5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钢材款及利息5 562 445.61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剩余的钢材款及利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认为,原、被告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当遵守。被告收到原告钢材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货款,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铁北京工程局辩称:认可欠付货款金额,同意支付利息,不同意按照原告主张的标准计算,应按照合同约定,以5 306 841.27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8年7月15日,中铁北京局商河***站房一标项目经理部(甲方)与亳州通润公司(乙方)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钢材,本合同暂定总价(含增值税)1 812 364元(大写:壹佰捌拾壹万式仔叁佰陆拾肆元整)。其中,不含税价款为1 562 382.75元(大写:壹佰伍拾******捌拾贰元柒角伍分),增值税税率为16%,增值税249 981.75元(大写:贰拾肆万玖仟玖佰捌拾壹元柒角伍分)。上述数量为暂定数量,单价为暂定单价(为2018年6月20日“我的钢铁网”ww.mysteel.com合肥市场建筑钢材价格行情马钢及对应规格首次出价),实际结算以双方签字认可的货物签收单的数量为准。双方确定为结算后60天付款,回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或银行转账。双方约定甲方的付款比例为结算签认后按上述选定付款方式在结算后的60天内支付已经结算金额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如甲方资金困难,乙方同意有一个月的付款宽限期。违约责任:甲方在宽限期后,仍逾期支付货款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的1%。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随后,双方又签署了《钢材买卖合同增补协议》,对于付款方式及违约金的约定同《钢材买卖合同》基本一致。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涉案合同总供货金额为21 168 504.27元,已付款金额为15 861 663元,未付款金额为5 306 841.27元。亳州通润公司主张其为中小企业,中铁北京工程局延迟支付款项,应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的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故要求中铁北京工程局自2020年9月1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中铁北京工程局同意支付欠付货款及利息,但不认可亳州通润公司主张的利息计算起点及标准,其认为应自2020年2月20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另查明,中铁北京工程局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19年1月19日。 本院认为:亳州通润公司与中铁北京工程局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亳州通润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中铁北京工程局应依约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中铁北京工程局认可亳州通润公司主张的欠付货款金额并同意支付,本院不持异议。关于延迟付款利息,亳州通润公司主张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规定,中铁北京工程局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中铁北京工程局不认可,由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生效时间晚于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且双方在合同中对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进行了约定,故亳州通润公司关于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中铁北京工程局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本院不持异议。关于利息起算的时间点,中铁北京工程局主张自2020年2月20日起计算,根据合同约定、结算情况及付款情况,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亳州通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 306 841.27元; 二、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亳州通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逾期利息,以5 306 841.27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亳州通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 058元,由亳州通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 434元,由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6 624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梁 英 书  记  员   米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