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原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原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波尔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108执恢1665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原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休门街101号。
被执行人:河北波尔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35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原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波尔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8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判决本金25.62365万元,缴纳执行费3744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8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2018年10月11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三、2018年8月9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四、2018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但未到庭;
五、2018年11月24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六、2018年10月9日将被执行人河北波尔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七、2018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
八、2018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失信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九、2018年11月21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8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忠雄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付子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