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原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波尔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原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冀01民终89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原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休门街101号。
法定代表人:史文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红,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洁丽,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北**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原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8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理由:1、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导致上诉人未能及时提供证据并缺席判决错误;2、一审法院判决错误,双方的债权债务已经清结。
原景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0年10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对原告酒店南立面幕墙施工,合同价款为1227888.61元。在施工过程中,原被告通过沟通和洽商,对施工方案及报价作出调整。双方于2011年11月4日做出《工程量及款价说明(一)》和《付款明细及说明(二)》,重新确定工程总造价为1404420.4元,并注明2011年9月至2011年11月4日因被告原因停工已近70天,停工补偿费看工地人工及伙食每天130元,如被告资金原因迟迟不能完工,此费用被告将补偿致原告正常施工完毕。至2014年1月10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116万元,剩余244420元未支付。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催要欠款,至起诉时被告仍未支付剩余款项。另查明,原告河北原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为石家庄市东方原景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2016年4月7日经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更名为河北原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北**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河北**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0月14日变更为现名称。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等法律赋予的权利。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施工完毕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原告提供了《建设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量及款价说明》及施工过程中双方洽谈工程的相关材料,原告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44420元及停工补偿费9100元,有上述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14年1月11日起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北**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北原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244420元、停工补偿费91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2535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月11日起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33元减半收取2716.5元,由被告承担。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无异。
本院认为,上诉人**美公司在一审过程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等法律赋予的权利,一审法院缺席判决并无不当,不存在程序违法之情形。被上诉人原景公司提供了《关于**美酒店外装项目的付款明细及说明(二)》,盖有上诉人**美公司的公章,能够证实剩余工程款244420元、停工补偿费9100元的事实存在。上诉人**美公司无证据证实上述款项已经付清,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33元,由上诉人河北**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林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