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608民初91号
原告:保定三农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保衡路清苑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7554785120。
法定代表人:韩丽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光镇,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5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县。
原告保定三农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戎福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定三农肥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光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保定三农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原告货款金额21276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至2018年期间,在原告处购买化肥,累计购买化肥311600元,2017年3月21日回款48840元,2017年12月29日回款50000元,未付化肥款212760元,2018年2月8日打欠款单,后此化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至今被告未付化肥款21276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决。
被告***未出庭,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原告将被告诉于本院,以被告欠原告货款212760元未还为由,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1276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举证期间内,原告向本院提交账目核对单及欠款单一份,载明:账目核对…至2018年2月5日共计欠款212760元(贰拾壹万贰仟柒佰陆拾元整)请核对无误后签字***日期:2018.2.8欠款单今欠保定三肥农业有限公司货款212760大写:贰拾壹万贰仟柒佰陆拾元整欠款人:***日期:2018.2.8保定三肥农业有限公司。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未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进行质证,应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账目核对单及欠款单一份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向原告购买化肥,尚欠原告货款212760元未还,上述情节,有原告提交的账目核对单及欠款单一份予以证实,故本院对上述情节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21276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给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2127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主张,不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给付原告保定三农肥业有限公司货款21276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1元,减半交纳224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戎福友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芹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