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冀0691执保132号
关于申请保全人保定高新区银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保定三农肥业有限公司、***、杨国旗、杨章旗、河北中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丽军财产保全一案,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冀0691民初126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保定高新区银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保定三农肥业有限公司、***、杨国旗、杨章旗、河北中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丽军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控制,并将查控结果交付我院审判团队。
本院认为,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冀0691民初1269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未查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冀0691民初126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执 行 员 毛成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崔 璀
书 记 员 许 磊